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九条有效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提案人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就同一事项重新提出议案,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