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以及对重大分歧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