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在《三峡日报》、宜昌人大网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部门、团体、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