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