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