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超过规定时间6个月内未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超过6个月未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