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无偿代收代交相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交相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