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应当在出售前依法办理车位,车库预售许可或物权登记。但车位、车库已经由业主公摊的,或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车库,车位、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用途由业主共同决定。

住宅物业区域巾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