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业主转让或者出租房屋时,应当将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和约定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合同签订15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