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在向业主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