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在向业主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