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帮助教育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工作条例/第四章 有关部门的责任第十七条已废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同社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即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和定向业务技能培训,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和接续教育组织的建立,建立定期考察和反馈制度,总结推广帮教和安置工作经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