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柴油机动车辆按照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和征收标准,定额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可以按年、半年、季度、月或者按日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征费标准计量和具体缴费方式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