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期限

内核发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或者接到汽油流量计量装置故障、损坏报告后未按规定期限处理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