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柴油机动车辆恢复行驶未办理缴费或启征手续的,由征稽机构处该车月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