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运输汽油的车辆、船舶应当携带征稽机构开具的相关资料,以备检查。

公安、边防等部门应当协助征稽机构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缴情况实施稽查,加强对在本经济特区内运输汽油的车辆、船舶的检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