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和排水的水质监测。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用于农田灌溉。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