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引导村民投工投劳、吸引社会资金等方式,建立多主体、多渠道投资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对社会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予以支持。社会资金捐建的农田水利工程,捐建者可以对捐建工程行使冠名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