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田水利规划是开展农田水利活动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对农田水利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一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田水利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批或者审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