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5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视察、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等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说明或者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