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第九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5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视察、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等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说明或者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