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对监督工作年度计划作适当调整。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书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听取和审议不属于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安排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或者执法调研要求的,主任会议可以作安排。

监督工作年度计划调整的,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抄送有关机关。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