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情况的通报和公布第五十一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情况通报会、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会刊、人大常委会公开发行的刊物、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向社会公布:(一)当地新闻媒体;(二)人大常委会机关网站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的网站;(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招待会;(四)其他渠道。有关新闻单位应当在突出版面和重要时段及时免费刊登、播发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