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第七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四十一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对监督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撤职权:(一)违法犯罪的;(二)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四)其他依法应当撤职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