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对监督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撤职权:

(一)违法犯罪的;

(二)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撤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