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第二节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二十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计划、预算调整方案,规划调整方案和财政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可以作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决算草案未能获得批准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和批准。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一般应当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提出,县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一般应当不迟于当年十月份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未获得批准的,不得调整。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