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第三章 服务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有条件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向公众开放内部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发生事故。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有条件的可以向公众开放;向公众开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