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
(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四)单位和个人从事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开发业务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