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施工现场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