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其工作变动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或者同时承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