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不动产及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设立红十字基金或者基金会,募集资金专项用于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