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三)动产、不动产及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拨款。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设立红十字基金或者基金会,募集资金专项用于人道主义救助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