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四章 服务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国有林单位设立的森林公园,其门票以及相关收入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森林公园建设、维护和管理。森林公园门票收入的百分之三统一上缴省财政,统筹用于全省森林风景资源调查、监测、建档和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