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风景资源的调查、监测、建档工作,编制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名录,明确保护对象和范围。对古稀树木以及有特殊文化价值的森林风景资源,应当划定保护区域,采取专门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