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风景资源的调查、监测、建档工作,编制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名录,明确保护对象和范围。对古稀树木以及有特殊文化价值的森林风景资源,应当划定保护区域,采取专门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