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落实经费保障措施,为志愿服务创造条件,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对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帮助本辖区内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