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本人真实、准确的服务技能等基本信息;

(二)参加志愿服务的相关培训;

(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

(四)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等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