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未取得估价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执业活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