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性质、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土地基准价、房屋重置价和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每季度公布房地产交易信息。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