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当事人、有关利害关系人对估价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报告或者复核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也可以另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