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的;(二)违法批准进入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相关活动的;(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