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与由其使用、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签订保护协议,按照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林地的功能,约定林地使用方向、林木保护方式。

省人民政府可以对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由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使用、管理之外的森林、林木、林地,采取依法划拨、征收、征用、租赁及股份合作等方式,加强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森林、林木、林地的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