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野外用火;

(二)盗伐、滥伐、毁坏林木或者破坏植被;

(三)采挖野生植物、药材,猎捕、打捞、收购、加工利用、出售野生动物;

(四)引入生物新品种;

(五)非法开垦、开矿、采石、挖沙、取土、占地;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碑、界桩以及其他保护管理设施;

(七)对河流进行截流、改向、填堵或者其他改变;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