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在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建立江西武夷山保护区自然资源档案;
(四)开展与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相关的科学研究、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五)组织开展江西武夷山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六)对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的生产、旅游、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依法查处破坏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自然资源、自然环境、保护管理设施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