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