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四章 抗震加固改造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建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建设工程抗震加固改造计划,并将计划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抗震加固改造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危房和预制板房的改造。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