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三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第十六条已修改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应当有抗震设防的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煤炭、教育、文化、卫生、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抗震设防内容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