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工会女会员人数在1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会员人数不足10人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的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或者提交女职工会员大会或者女职工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全体会员或者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始得当选;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