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有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在开办或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指导工会组建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挠和干涉。

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和社区,可以建立工会组织。

同一行业、性质相近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行业工会联合会;同一区域内的不同行业,可以建立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

按照本条第一、二、三款建立工会组织,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