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职工因下列原因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恢复其工作,并按照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标准,支付赔偿金,或者责令该单位给予本人上一年度收入两倍的赔偿,并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依法组织工会或者参加工会活动;

(二)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