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省、市、县、自治县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依法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属工会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