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省、市、县、自治县总工会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会员关系随劳动关系转移制度。

职工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的工会管理会籍。

职工失业,可保留会籍,免交会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