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