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自治州、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事务实施行政管理。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佛教事务的管理工作。村(牧、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