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佛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国家行政、司法等制度。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