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佛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国家行政、司法等制度。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